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核算?
摘要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核算?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核算?
分为两点来说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便是核算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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