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许可证审批流程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申办人领取申请表和资料。
(二)申办人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房屋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卫生监督所审批办证科备案。
工作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食品卫生国际标准汇编》(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编1992,1995,1997,1999,)及《食品卫生标准使用手册》;
(食品企业卫生范围GB8950-GB8957,GB12693-GB12698,GB13122-91,GB14881-94,GB17403-GB17404);
(《北京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京卫防字
[1999]91号,1999年7月19日);
(《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试行)》京卫防字[1999]94号,
1999年7月21日);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2000年1月16日);
(《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京卫防
字[1998]133号;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
[2002]57号);
(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WS/103-1999]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制作“建设项目审查认可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准予施工。
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在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整改意见组织施工。审核人员将“中止审核”通知书交受理人员备案。申办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30个工作日内整改。在此期间内申请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由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整改后经审核人员复验,合格者材料转复审人员;不合格者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在2个工作日内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验收。
对符合标准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制作“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食品卫生科科长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科(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验收,制作“竣工验收认可书”,同意复审意见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科(队)长在“竣工验收认可书”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不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依据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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