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实际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总公司经营许可
非实际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总公司经营许可【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总公司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复印件
三.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四.总公司设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分公司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分公司增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申请
五.总公司设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分公司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分公司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董事会决议
六. 有效期为1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的总公司注册地址租借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应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七.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八.总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九.总公司拟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还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与申请内容相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审查内容】
一.非实际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总公司只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不直接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二.非实际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总公司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分公司车辆应符合以下车辆技术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分公司车辆应符合以下车辆其他要求
(一)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冷藏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三)申请从事罐式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罐罐式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容器、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四)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五)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1.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1)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2)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2.车辆条件
(1)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2)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3)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4)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六)自卸车承诺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
(七)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五.分公司应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六.总公司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七.总公司应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八.总公司拟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办理的,制发有效期为4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并注明“限分公司经营”字样;增加非实际经营总公司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应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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